2.
本件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街179巷19號」 五層樓建物之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本件土地係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街179巷19號」五層樓建物之建築 基地範圍,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基地出 賣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 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 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 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 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
8.
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 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