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女周*羚於現場稱:建物係空屋,打算整理後併同停車位一併出租。經法院定期114年3月5日履勘現場,第三人林*妏在場稱: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本件建物,租期自112年9月28日起至117年9月27日止,其未使用停車位,外牆有部分滲水情事。屋內有部分房間以牛皮紙封住,第三人林*妏稱該房間內置放諸多佛像。經法院定期114年4月22日履勘現場結果:屋內有一佛堂,內有數尊佛像,室內有2間房間遭上鎖,當日會同鎖匠仍無法法啟門鎖。經法院定期114年7月15日履勘該房間結果:其中一房間放置物品使用,另一間房間則由債務人兒子周*豪使用。本件租賃關係係於112年6月26日法院假扣押查封後始訂定,不得對抗查封之效力,故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發函通知禁止處分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請投標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