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據大安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大安區通 化街19巷8號門前之部分道路。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 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3.
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 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 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