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在場第三人吳O蓉(即債務人之胞妹)稱,現由其與家人自行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處,一樓處另有121號之出入口,後院土地(即331地號)是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占用鄰地之法律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定,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4月21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217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51年2月1日非屬公告輻射屋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4月24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29001號函覆,無旨揭建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之檔存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4月2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0465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或本公司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拍賣之114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6月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24553號函,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