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法院 113意117144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36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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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11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1,384
保證金:
4,277
總坪數:
132.2
坪單價:
161.8萬/坪
持分地坪:
132.2 坪
總現值:
7,866 萬
拍後增值:
-13,51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第三種住宅區。
吳肇棠
吳肇棠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北市 內湖區 潭美段四小段 369地號,面積 431 m2,持分 1/1,21,090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2.
臺北市 內湖區 潭美段四小段 369-1地號,面積 6 m2,持分 1/1,294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法院筆錄 (3)
2.
一369地號、369-1地號為建物坐落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4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69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內湖 區潭美街93號、95號及新明路460巷2號、462號建物占用;369-1地號土地上有 同區潭美街95號建物轉角及前面部分水泥地、盆栽內大三角型區域。上開建物 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4月30日函復稱潭美段四小段369地號、369-1 地號土地係69使字第0303號使用執照(67建(內)字第018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 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 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 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9使字第0303號使用執照(67建(內)字 第0182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 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369地號有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
土地增值 (2)
1.
臺北市 內湖區 潭美段四小段 369地號
431 m2 × (1/1) × 180,000 元 - 21,090 萬元
= -13,332萬元
2.
臺北市 內湖區 潭美段四小段 369-1地號
6 m2 × (1/1) × 180,000 元 - 294 萬元
= -1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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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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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4.1 坪 / 4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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