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369地號、369-1地號為建物坐落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4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69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內湖 區潭美街93號、95號及新明路460巷2號、462號建物占用;369-1地號土地上有 同區潭美街95號建物轉角及前面部分水泥地、盆栽內大三角型區域。上開建物 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4月30日函復稱潭美段四小段369地號、369-1 地號土地係69使字第0303號使用執照(67建(內)字第018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 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 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 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9使字第0303號使用執照(67建(內)字 第0182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 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369地號有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