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共有人邱○發與家人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予他人,債務人並未居住 於此處。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原屬第參之壹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9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2166號 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 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 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7年10月6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 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9月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61419號函覆,分局無建置是 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之資料庫,故無相關資料供參;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12日 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5737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 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 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