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1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6-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 湖區新明路442號房屋北側,上有建物、部分為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 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9.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