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2地號土地位於東新街80巷 9弄7號、5號中間之土地,為防火巷,上有堆放雜物,且有增建鐵皮建物。92地 號土地為67使字第0103號使用執照(66建(港)字第000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 地。上開雜物及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