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建物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經本院人員入內察看,建物現由第三人居住,建物內部與隔壁建物相通,堆置諸多雜物,2 樓天花板裝潢多處剝落、地磚破裂,3F神明廳有煙燻痕跡,又依現場照片觀之,部分牆壁有油 漆脫落、裂痕,壁癌;前案拍賣公告記載,建物有漏水現象,壁癌嚴重,且建物
2.
三樓 均有門與隔壁建物相通。買受人應自行查明。另建物座落之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 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建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如基地有出租建物所有人),應提出證明並向本院聲明,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58-3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且座落基地
5.
686等地號之土地均為他人所有,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6.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