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標的物位於三重區中正北路560巷29號建物前之道路至560巷37弄路口一半之道路,以及從560巷37弄路口至560巷37弄17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為一L型狀之道路用地,均無建物占用。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本件拍賣標的前次拍賣程序,以111年3月21日新北工建字第1110505545號函函示,本件拍賣標的為73建字第291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指示圖載明為既成道路。
5.
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乙種工業區,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7.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