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4月1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57地號與965地號相鄰,位於力行街2段91巷1弄之轉角既成道路旁,無建物占用」。957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經調閱本局所核發68重使字第778號使用執照(66重建字第1076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依載示為類似道路(未計入基地面積計算),查本案類似道路(私設通路)其計算建蔽率時土地未計入空地比計算,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依上開函釋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