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未 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一棟,其門牌號碼為:新竹縣湖口鄉信德路432 巷35弄43號,據鑑價報告記載,該建物現作祠堂使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 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 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 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 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 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 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