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106年現場查封時一樓門後雜物堵住無法開門入內,二樓亦堆滿雜物, 無水電、無人居住。9-1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坐落基地。
3.
經本院於112年5月26日履勘,建物屋前遭大量雜物堆置,無法進入,門口貼有停水通知。9-1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坐落基地及房屋後方巷子。復經本院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調 房屋實際狀況及占有使用情形,據該局函復該址無人居住。
7.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9.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