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88地號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7月11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8地號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門區竹子湖13號之2層樓混凝土建物坐落,其餘部分為雜木林、產 業道路。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權利 為何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6.
88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88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0.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