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9年12月4日查封時由債務人公司總務員工在場稱房屋由第三人 張0航及其家人借用。112年7月5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818-1地號土地位於鼎盛街88號至9 8號雙橡園大樓旁長條型土地,土地部分有白色鐵皮屋占用;850建號未懸掛門牌並與對面房 屋另共設一道鐵門;張0航之子在場稱房屋為張0航一家人使用,並稱其出生即居住該址迄 今,屋內有三個房間、一廚房及一客廳。
2.
依112年9月8日勘查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大樓名稱為「市中華廈」,現場係有保全管 理,管理員陳稱每坪管理費係40元/月。
3.
抵押權人113年1月2日陳報債務人與借用人張0航於106年5月19日簽署同意書,同意於上開標 的經聲請強制執行時終止使用借貸關係;拍定後850建號點交、818-1地號土地不點交;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 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