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12日現場勘測時,第三人許蕙蘭在場稱:目前建物之使用情況、增建情形,就如同法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8578號事件於112年3月29日所作之測量筆錄所載,其內容略以:是時承租人(即許蕙蘭、張淑美等2人)在場稱,本件建物
2.
2樓為承租人居住,3樓為承租人張淑美之兒子居住,承租人自104年開始跟屋主承租居住至今,本件建物並無水災、火災、地震、輻射屋或非自然死亡的狀況,但
3.
2樓廁所皆有漏水。此外,本件建物1樓後方、3樓為增建,4樓有加蓋遮雨棚,但四周並無遮蔽,且2樓以上均得由屋內樓梯進出等語。
4.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5.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8月29日函覆法院稱:本件勘估標的由現場情況研判,應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7.
應買價額合計: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8.
新北市板橋區龍安段166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7月31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47837號函,本件建物增建部分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位於防火巷、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係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2.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3.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14.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