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赴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板橋區福安段206地號之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265巷60弄23號鐵門前至同巷弄35號之建物冷氣機前之道路用地。其上無建物占用。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再)。又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本件福安段206地號之土地,查64板使字第1563號使用執照(63板建字第2427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屬該照申請範圍內之建築基地,依圖說所載為類似通路(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依內政部營建署106年3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569號函示說明,仍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復依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故就該土地分割、移轉與使用上須受限制,請應買人務必注意。六、依上開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所建造之建物,若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規定,於分離出賣時,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之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1.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