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1年10月31日、112年2月8日、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16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之 兒子在場,屋內天花板部分塌陷,且有油漆剝落之情形,原天井經補平做為室內使用,原兩 戶各有出入大門,兩戶打通後僅使用一處做出入使用,有增建。據債務人之兒子在場稱本件 執行標的無人居住使用,僅在年節會有子女回來相聚。另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無人應 門,經詢問周邊鄰居表示該址已久無人出入,無法調查屋內使用狀況。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 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建號3007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1375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 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 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