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9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為巷 道,部分為雜樹、雜草,另有數間房屋占用,其中部分有門牌為新竹市明湖路 309巷4號、6號、8號、10號、14號、18號、34號,部分無門牌,另有一處雞 寮,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 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 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 序。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 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