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之家屬居住(即債務人王家富之兄),有一平面車位,編號15號,目前 出租予他人,租期至民國113年4月,每月租金為2,000元,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 證,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集合社區住宅之基地、公共設施土地,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