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 定。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4.
據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六、本標別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於大安區新龜?段969地號上,土地與其上之建物若因強制執行之拍賣而所有權人各異,依民法第838條之1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土地所有人如主張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具狀主張權利,請應買人 注意。
5.
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