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9月1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866地號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林家路34 6號),866-1地號位於前開建物前作道路使用。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 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中一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 捐等,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 場者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六、優先承買:
8.
土地共有人: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 承買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均為本標別土地之共有人,則應就本 標別土地合併承買。
9.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係拍賣土地之地上權 人、典權人且有興建房屋,或如係向債務人承租拍賣土地興建房屋者(如 有上開法律關係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依土地法 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而無應合併承買情形者,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 清事宜。
12.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