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2至6土地作為道路使用,編號1土地係編號1建物之坐落基地,據鄰居稱該屋前手為 小叔的兒子所有,後來賣給姓郭的。房屋右邊堆有鄰居的農具,鄰居表示為無權占有。據鑑定報 告書所載,編號2至6土地現況位於約5公尺寬之友愛街27巷,已作為道路使用,編號1建物坐落於 編號1土地上,建物內部保養維護情形頗差,部分有天花板掉落情形,亦有滲漏水現象,遺有雜 物,已無人居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2.
編號2至6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3.
編號2至6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亦不點交。 六、因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如係無權占有,日後遭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4.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