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344地號土地位於大智路179巷23號側邊之鐵皮屋、有4間、有車輛停放,另據鑑價報告書所載344地號土地上現有一樓皮屋建鐵皮屋。前開鐵皮屋不在拍賣之內,其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據債權人陳報該鐵皮屋是否為本件地上權人所建不明,是以本件拍定人需自行以訴訟解決前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鐵皮屋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土地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前開資訊揭露給投標人參考,惟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詢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限制,得標後不得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拍或請求損害賠償。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本件前開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7.
本件土地是否有部分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地號是否有無訂立私有三七五租約、土地徵收與協議價購或其他,可否辦理容積移轉,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或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1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參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