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75─1地號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506巷11號二層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建物所有人李○壽提出法院83年度北簡民字第6232號判決、法院84年度簡上字278號判決稱其具有合法使用權源,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上開房屋座落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375地號為三之一種住宅區、375─1地號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