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1558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係地下室停車場,大樓總幹事稱債務人所有為地 下一層編號53號之機械式停車位,管委會回函指出並無約定專用或簽訂分管契約,當時係依 建商規劃之編號分配出售。
2.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
本件係拍賣停車位,且於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登載雖均以所有權應有之方式為之,惟該 車位應有部分所有權實與區分所有建築物有單獨所有權並無二致,且其使用機能上有完全之 獨立性,獨立使用並未減損其價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 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