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77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2.
本件於112年9月8日履勘時,177地號土地上有辛亥路4段110號地下室、108巷3號部分佔用。110號地下室據在場人稱係向第三人邱振富承租(邱振富係向國有財產局承租);108巷3號為照原木材行在使用。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萬貳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