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77─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區,本件僅拍買土地之應有部分,建物不在拍買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2.
本件112年8月11日、9月8日現場履勘時,依地政人員表示:117─1地號上有無門牌之鐵皮倉庫,據在場之辛亥路4段114號照原木材行負責人之姐表示,此倉庫為其父陳西照所建,土地是向共有人張登傑承租(無書面租約,僅有收據,每2年1次);117─1地號土地上另有辛亥路108巷6號、8號、12號、13號、14號佔用,據在場之黃忠賢13號、14號都是其所建,土地是向張登傑、張元興、張麗珠承租,目前租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底止,租金每年10萬元,最早留存之租約為100年的,但實際上已租了
3.
四十年。108巷6號之住戶為林寶蓮,據鄰居稱108巷8號、12號住戶為蔡月娥,6號、8號、12號均係多年前向地主買的房屋。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