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現砂子堆置,不臨路,另依鑑價 報告所載土地未臨路,受鄰地設施物阻隔,無法進入,遠處判斷似為雜林地, 使用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5.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