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524─8地號土地為巷道(崙雅巷1弄)。且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4.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分2標分別拍賣,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