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現場查封寶山鄉地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 人員指界稱本件47-3地號土地部分種植當令蔬菜、其餘為環湖步道及雜樹林等 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寶山鄉47-3地號土地之蔬菜為何人所有不明等 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 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 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 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 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 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 賣程序。trial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3.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寶山鄉47-3地號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 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