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540地號土地位於寶山水庫風景區內,土地上有鐵皮造工?建物1間及當令蔬果 (以上均非本件拍賣範圍)、部分環湖步道,其餘為雜林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 陳報表示土地因位處環湖步道之斜坡上,附近無房屋無人居住,訪視幾次皆無 人可詢問無法得知土地上之建物及作物等為何人所有暨其法律關係為何等語。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 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 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 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 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 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3.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 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 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