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1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建物共有人)指稱:建物無 出租、出借。債務人已20餘年未居住於此。現由在場人及母親在居住使用,並稱建物無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2.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 請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暫編233建號建物坐落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依 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六、本件暫編23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