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79地號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6月9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6地號土地部分係道路,部分係竹林;
4.
131地號土地係雜木林;129地號土地上有墳墓占用,部分係空地;135地號土地部分係位於門牌號碼長道坑12之1號建物右前方之水泥空地,部分其上有果樹;137地號土地部分係雜木林,部分係道路;147地號土地係位於岡展重機高壓油管工廠右後方之雜木林;179地號土地係位於十方佛寺左後方之雜木林,其上並有墳墓占用。地上物、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7.
179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