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5地號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6月9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4.
25地號位於路燈定位編號344597為基準,西北方約170公尺、130公尺,均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7.
25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使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