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424地號土地係普光街及普光三街巷道;1031地號土地係普光三街8巷之巷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於民國72年9月13日中壢(龍岡)都市計畫訂定42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桃園市政府為工務局;10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則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10月17日桃建照字第1120083643號函覆,1031地號土地為
5.
桃縣工建使字第00080號使用執照未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
6.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