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9月15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房屋現為債務人之兄陳國龍及其家人居住, 三樓牆壁有裂痕、有漏水。859地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高雄市鹽埕區建國四路11號建物坐落、部 分為空地、部分有鐵皮屋(非債務人所有)坐落。860地號為前開建物前騎樓。空地上鐵皮屋與前 開建物不相通。 依鑑定報告記載,土地屬第三種商業區,建物屋齡為53年,有三層樓,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編號1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六、本件編號
4.
2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 人及共有人注意。
5.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 購權時,需提出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如主張有符 合前開規定之人員,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以供本院審酌,如無人 陳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
7.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