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0年8月20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353地號土地上坐落同段459建號建物,353-1地 號土地為459建號建物一樓未保存登記部分,354-
2.
354-3地號土地為騎樓地之一部分,並據債 務人在場稱其未居於此,由其弟弟及家人居住,一樓之前有出租作為工作室用,但現在有無出租 不清楚,一樓有一廁所,堆有雜物,二樓為客廳及一房間,三樓為廚房及一房間,有壁癌,四樓 為神明廳及一房間,有壁癌,於四樓外有鐵梯通達五樓,有一間房做為曬衣、堆雜物用;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不得僅就建物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
7.
354-1地號土地,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trial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