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查封時,地政人員稱建物有增建,第三人劉良崇稱建物為自住, 無出租出借,其他公同共有人均未居住該地,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具狀陳報稱由第三人劉良崇使用房 屋、土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回函,經查大社區民生路80巷12號未 有非自然死亡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