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2年9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嗣經債權人代理人於112年9月13日陳報據街訪 鄰居表示本件拍賣建物已搬空、閒置數月無人使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 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 處理。另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4.
據新竹市福林段369-3地號土地謄本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記載「福林段
6.
369-3地號」;另新竹市福林段2138建號建物謄本建物標示 部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建築基地地地號:福林段
7.
369-3地號」,惟2137建號建物、369 地號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財產、亦非拍賣範圍,本件拍賣不動產有無使用上之限制,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
12.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 ,請投標(應買、承受)前再行查明確認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 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據鑑價報告所附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地號土地屬變更新竹市都市 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計畫)(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