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元之抵押權予第 三人簡○○。
3.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 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3-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 隆市信二路56號建物正前方之停車場與花圃。20-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 基隆市信二路56號建物正前方之停車場。」等語。
4.
據民國112年3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13-
5.
20-8地號 土地為商業區,因部分供作道路及停車場使用,附近交易量、發展潛力均 普通。」等語。
6.
依基隆市政府113年1月10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30101452號函覆內容:13-
9.
20-8地號土地依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內容所示,已為東信段三小段 627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是該土地應不得再另為建物之建築基地,其開發 使用應受有限制。又上開土地現供作基隆市立體育中心附近之停車場使用 中,所有權人是否曾與他人締結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關係或其他得使用收 益該土地之法律關係,取得13-
10.
20-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是否需繼受原 所有權人與使用停車場之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均有不明,若生爭議恐須 循實體訴訟程序予以確定,故應賣人於應買前,務必詳加注意。(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 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 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