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54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9月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2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6段116巷2弄1號建物至19號之鐵門前,上有建物占用;
4.
454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6段116巷2弄19號建物之鐵門後,上有建物占用。依鑑定報告記載,452地號土地上已有數棟地上一層至地上三層不等之建物,
5.
454地號位於452地號後方,其土地上亦有數棟地上一層之建物等語。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454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454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