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112年12月18日調查筆錄記載,編號2土地為澄清路7巷巷道。據113年1月17日查封暨測量 筆錄記載,債務人弟柯○友稱,編號1建物現由共有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投 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7.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 買,又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或應買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有 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編號2之土地供公眾通行,合法使用土地方式受有限制,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9.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0.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 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11.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 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 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 應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12.
最後寄達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上午9點止(第1次拍賣)
13.
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上午10點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