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133-1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基隆市信 義區東信路132巷1號建物後半部占用其上,餘為建物左側西後方之山坡 地,現況為雜木林,部分作為擋土牆使用。」等語。
4.
依據民國112年trial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33-1地號土地上有 東信路132巷1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後半部占用133-1地號土地,餘為建物 左側後西方之山坡地,為雜木林,部分為擋土牆,具坡度之斜坡。」等 語。
5.
本件甲標133-1地號土地之坐落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 土地承租人時),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 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 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 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 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 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 買、承受),不得異議。
6.
本件係拍賣133-1地號土地,坐落建物非本件執行標的,請應買人注意。又 該建物與本件執行標的間之占用法律權源關係屬不明,應買人於應買前應 自行查明之。(六)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 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 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