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 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 予拍定。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六、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稱1652-2地號為文聖 街
8.
8號屋前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 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 予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