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現場指 界陳稱:
10.
1351地號,以爪?市民活動中心(門牌:瑞芳區三爪子坑路279之2 號)為基準,(羅盤北方為方位基準)分別約西南方410公尺、西南方410公 尺、西南方95公尺、西南方48公尺、西南方170公尺、西南方140公尺、西 南方50公尺、西南方55公尺、西南方350公尺、西南方235公尺、西南方330 公尺處。131地號土地上有菜圃及雜草林;132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 688-
16.
1351地號土地上皆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91地號土地上有墓園、部分 菜圃及雜木林。墓園及菜圃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22.
688-21地號,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其餘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23.
除691地號外,其餘地號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
2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56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