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2488建號,二樓)經債權人導往至現場,無人在場,因大門未上鎖,遂入內查看 房屋現況,經查:系爭房屋內堆放雜物,似無人居住使用,另依債權人陳報之房屋照片以 觀,似為毛胚屋。
5.
因本件拍賣標的(2488建號,二樓)與2489建號(三樓)、2490建號(四樓)皆屬債務人所有,然因分標拍賣,可能由不同人拍定,而前開三筆建物內部是否有內梯相通,並未查明, 故本件拍定人可能於拍定後須與其他樓層建物之所有人或其他拍定人協調建物回復原狀事 宜,就自己拍得之建物須自負回復原狀之責,敬請注意。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6.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 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7.
本案分甲、乙、丙及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本件為乙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 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 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