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2518建號)經債權人導往至現trial場,因大門未上鎖,遂入內查看房屋現 況,經查:系爭房屋內堆放雜物,天花板已有部分剝落,無人居住使用,另依債權人陳報之 房屋照片觀之,房屋似有壁癌。
3.
因本件所拍賣者為建物應有部分及其座落之基地持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
4.
本件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 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費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建物經鑑價公司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網站,並無輻射屋紀錄。然是否為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形之相關資訊,查證上確有困難,且因未入屋內勘 查,是否有漏水之情況亦無法得知,惟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 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六、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 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1.
本案分甲、乙、丙及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本件為甲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 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 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