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僅拍賣建物,不臨道路,但有私設道路可通行,建物內部有嚴重漏水情事(前案曾有地震受創情事),與門牌8─1號相鄰且1樓部分內部相通,現由債務人之兄管理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又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座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請拍定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並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2.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及本公司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出租人或基地所有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出租人或基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後,當事人與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