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鑑價報告指出,拍賣標的按都市計畫320─1地號列為機關用地、320─2地號土地列為道路用地,現有部分建物座落於其上。依112年9月21日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債務人為納稅義務人、持份比例1/2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09之1號」座落其上,另有部分為數棟建物座落及私設巷道。拍賣之建物一樓由第三人自109年起承租,經營牛肉麵店,目前租金是繳納給另一納稅義務人,為不定期限租賃;二樓目前無人使用。本件土地及建物僅拍賣應有部分,且建物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實際詳細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本件各不動產分標拍賣,依標別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標別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座落於拍賣標的基地上之使用權利、原因不明,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可能,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建物共有人與其他土地共有人均聲明優先承購,為簡化房地利用關係,建物共有人得優先承購。但如為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一投標應買得標者,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
9.
本件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